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效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依法行政,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党委领导下,院长行使行政领导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领导集体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是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院长办公会实行“个别酝酿、充分协商、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和决策原则。
第二章会议规则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位分管行政工作的院级领导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以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院长和分管行政工作的院级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
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院级领导可根据议题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院级领导出席方可召开。
院长办公会成员若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在议事过程中,如果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者近亲属,该与会者应当回避。若主持人回避,则应在退会前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录,会后应编发《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院办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需要下发的会议纪要,由院长签批后下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
(三)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研究并向学院党委会提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研究制定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行政工作安排及教学、科研计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与报告等;
(六)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国有资产管理及基建、安全保卫等有关工作;
(七)审议教学质量报告、科研成果评估结论;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意见;审议年度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八)研究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变更、撤销等方案和学院行政部门职责和一般人员岗位设置;
(九)研究拟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除;
(十)研究制定年度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晋升、评审、聘任等人事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聘用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研究内部普通人员岗位调整及其他人事工作事宜,审议聘任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
(十一)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的预算;
(十二)研究决定全院重要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和重大学术会议、大型活动的举办等事宜;听取院内各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十三)讨论处理工会、职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提案;
(十四)研究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研究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奖励措施,审定行政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与其他先进工作者;审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情况;
(十五)研究决定学生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
(十六)研究决定学院院长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条 分管院领导在会议召开前填写好《院长办公会议题征求表》,组织有关部门准备相关的材料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院办将填写好的《议题征求表》收齐后上交院长,议题由院长确定。
属于各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或直接请示院长可以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一条 院办应提前将院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交与会领导。
提出议题的领导和部门必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的决定同意。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原则上由分管院级领导进行汇报或说明。如确有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研究讨论相关议题时可进行补充汇报或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对每个议题要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发言应围绕主题,言简意赅、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应有最后的结论,由会议主持人在汇总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决定。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对议题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进行,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在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报送因故不能参会的院领导查阅。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列席人员候会制度。列席人员应按学院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会。
第二十条 对院长办公会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均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但必须执行院长办公会的决定。
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报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征得多数参会人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明确主管领导的职责,落实承办部门,明确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将会议决定以文件或纪要的形式下发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应当按照完成时限贯彻和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分管)院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